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督察,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一级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每间子实验室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子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停止一切实验任务,整改合格后才能恢复。化学类实验室要配备基本的救助材料或紧急救助药箱等。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讲座、观看录相、教师讲授等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安全知识学习,通过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其具体处罚除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熟悉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照突发事故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学校、消防公安部门逐级及时报告,安排有经验的人员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或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六条 电、水、气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私改、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三条 对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等化学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包装物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五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第二十六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前,送交学校化学危险品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吸烟﹑食宿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危险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的分类
实验室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
4、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5、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及放射性危险品,事先应由使用单位按品名、数量、目的提出申请,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审核备案后,由物资供应部门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采购的剧毒品由学校化学危险品库统一保管,并由仓库、提出单位、保卫处填写《化学剧毒品管理及使用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仓库和使用单位各一份,每次领用凭卡登记。对剧毒品坚持两人管理、两人一起领用制度,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6、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4、连续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星期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不得超过500克。不用和剩余的,应于当天退回学校危险品库保管。
第三十一条 气体钢瓶安全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2、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必须做好使用登记记录。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3、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以后购买。
4、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使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按操作规程使用。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气体钢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气体钢瓶应按规定及时检验,严禁超期服役。
5、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五章 实验室操作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三十三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实验室吃喝食物;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
第三十五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实验教学楼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和承接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十七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三十九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原件,要按规定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放,实验室可保存复印件,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第四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科技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四十八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五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青岛科技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原文件规定自行作废。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