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构建平安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烘箱、马弗炉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内烘箱、马弗炉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烘箱、马弗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烘箱、马弗炉等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第五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六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前,应先检查自控装置是否完好,同时应开放通风闸门。
第七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超负荷运转。
第八条 烘箱、马弗炉必须按照铭牌上规定的温度范围使用,并保持接地良好。
第九条 烘箱、马弗炉工作期间必须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十条 烘箱、马弗炉工作期间,严禁无人值守。如需在夜间运行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必须经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 加热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座。
第十二条 烘箱、马弗炉旁醒目位置必须粘贴醒目标识,并严格按照《烘箱、马弗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严禁在加热设备旁进行洗涤、喷洒作业,不得在烘箱内存放任何物品。
第三章 烘箱、马弗炉的报废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时间尚未到12年,但是损坏严重、安全性能无法满足要求的也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手续按照《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违反本规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