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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分配和使用建设经费,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范围

学校正式建制的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中心)的扩建、增添和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新建实验室(含新专业)建设,较大规模的实验室环境改造等。

二、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1.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按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符合学校“3+1”的实验室平台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资、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而申请立项建设。

2. 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要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将受益面广、收益大、见效快、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项目建设的重点。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确保投资效益。

3.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学院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建设项目。

4.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5. 对不按规定进行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不予投资。

三、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

1. 每年11月,各学院按需求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报实验设备处。

2. 实验设备处汇总后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4.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财力,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定投资总额,用于项目建设。

四、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 在学院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2.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及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准更改。在硬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应的软件建设。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消或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 项目实施中的仪器设备购置均按《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 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专科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如是国家、省专项拨款经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节余的经费,原则上学校予以收回。

5. 对购置单价或成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遵照《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后,经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后才准予购置。

6.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五、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全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

2. 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进行,主要验收项目包括设备到位情况,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第二阶段为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时间安排在运行一年以后,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评估评分表》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3. 项目验收和投资效益的评估情况,将作为对该实验室后续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对完成较好,达到预期效果,投资效益高的项目,在后续投资时可重点考虑,成绩突出者可申报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对完成较差、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无明显投资效益的项目,不再投资建设,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 它

1. 对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或未按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的,经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后,对建设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2.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各类资产产权属青岛科技大学,由实验设备处统一管理。

3. 项目建成后,必须尽快投入教学,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项目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创收活动,如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同时,追究学院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 申报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考虑环境条件、实验场地、人员配备等,使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到实处。

七、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

附件2:《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附件3:《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

附件4:《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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