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办公指南| 资产调剂| 下载专区| 招标信息
站内搜索:

 

工作动态
招标信息
通知公告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条例

2013-04-11  点击:[]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化学危险品的范围
1.易燃易爆物品:醇、酮、苯、烷、酯、二硫化碳、黄磷等;及遇水燃烧的:金属钾、钠、电石、保险粉等;
2.剧毒物品:氰化钠、砷化物等无机及有机剧毒品;
3.爆炸物品:苦味酸、迭氮钠及各种炸药等;
4.强氧化剂:氯酸盐、高锰酸盐、过氧化物及酸类等;
5.放射性物质:铀的化合物等;
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及供应
1.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2.因实验需要,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保卫部备案。选址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3.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4.危险物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每天进行检查,通风排湿,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使用化学剧毒品,事先应由使用单位按品名、数量、目的提出书面申请,交院(系)主管领导审批,经保卫处审核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危险品的购置由物资供应部门派专人采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并保管。
6.采购的化学剧毒品集中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统一保管,并由仓库、提出单位、治安科认真填写《化学剧毒品管理及使用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仓库一份,使用单位一份。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层层负责,人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控制,每次领用要持卡片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发给。
7.各使用单位要制定专人妥善保管,按时清点,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 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单位使用危险品必须了解其性能及防护急救知识;使用剧毒及放射性药品要写出详细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使用地点、人员、时间、目的、剂量、废渣及新生物的处理),报院(系)领导审批,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两人一同领取。
3.剧毒物品除需加工配制外一律不得早领,要随领随用,不得存放,更不能拿到实验室以外的地方去使用,使用的废渣、废液不得随便处理,应与校保卫处和环保部门协商妥善处理。
4.各实验室连续使用易燃物品,要分批领取,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星期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每种不得超过500克。
5.易燃物品的废液要及时处理,由学校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6.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部和有关部门。
四、上列规定要严格执行,如有违犯造成事故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五、上列各条,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一条:技术物资供应及领用细则 下一条:化学剧毒品领用及保管办法

关闭

校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崂山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53号(四方校区)  山东省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高密校区)
版权所有 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电话:0532-84022829/88959027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