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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物资供应及领用细则

2013-04-11  点击:[]

根据国家教委(1990)013号文《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加强我校的技术物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的供应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 坚决执行物资采购供应计划审批制
1.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按期申报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送主管部门审批。物品的采购由专职采购人员按审批计划进行,验收时如发现问题,采购人员应与仓库管理人员及时按规定处理。为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工作,在采购物品时,至少应有两人共同参加。为节约经费,便于资金周转,尽量减少库存量,仓库记帐员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种计划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库房物品的保管和质量管理,及时将报废物资和积压物资及库房其他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便于合理调剂使用。
2.物品的领用和发放,严格按照审批计划执行,对没有审批计划的单位,原则上技术物资供应部门可拒绝发放。各单位因临时急用,仓库现有而没有审批计划需领用的物品,各领用单位也必须首先填写《低值材料易耗品预算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领用。
3.按学校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以个人名义私自采购各类物品,否则不予签字报销。为便于灵活掌握,对确需急用又难以买到,须个人通过其他途径采购的物品,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采购后应先到技术物资供应部门办理入库及出库手续后方可领用,并办理报销手续。
二、 加强物资领用的管理和监督
1. 各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对常用和专用物品可限量备用,应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簿,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本单位领用物品的使用状况及流向,加强对物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凡领用物品时,必须有两人签字,任何人不得代替负责任人签字。只有一人的实验室,领用物品时须经主管实验室的院、系主任签字,对各种领料单(用户联),各实验室应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2. 贵重物品和两用物品的领用,各单位应以实际需要报物资主管部门审批,在填写领用单后,送主管物资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3. 鉴于目前学校经费紧张,有关个人享受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学期末,由领用单位按人事处下达的人员名单和享受劳保用品的数量,报技术物资供应部审批后领用。
三、 加强物资供应部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物资供应渠道的畅通
1.为合理使用经费,贯彻“双增双节”的方针,对学校下达的包括实验材料消耗费、毕业设计费和劳保用品费用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统一由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调配。加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继续建立和健全各种帐务和审核制度,确保各种帐、卡、物一致。仓库保管和记帐应按照规定定期盘点和对帐,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地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对过期帐页按页码交部门封存保管,不得遗失,主管部门将与学校计财处不定期的抽查。对采购的物品仓库保管和记帐应严格按程序清点和验收,并按采购数量和价格如实入帐。
2.加强各领用单位对技术物资供应部的监督作用,对领用物品的价格和质量及服务态度可提出异议,也可直接向校有关领导反映。对自行采购的物品,因价格和质量出现的问题,物资供应部门概不负责。对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和限度的领用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不予发放,多次违反规定,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善者,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经费本,停止该经费的使用。
3.加强危险品库及危险品的领用发放的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确保万无一失。危险品的领用和发放应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危险品管理发放办法》严格执行,按需分批领用,各使用单位不得超量领用和留存,余留的危险品应及时送回危险品库,妥善保管,不得流失。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加强安全防范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对残留物的处理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应会同校保卫(公安)处和环保部门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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