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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基本规范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试行)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分类

实验教学按授课课程层次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类。

实验教学按实验课程性质可分为:附设实验课程、独立实验课程、创新实验课程。

(1)附设实验课程:附属于理论课程,跟随理论教学课程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

(2)独立实验课程:单独作为一门课程开出,并计算学分;

(3)创新实验课程:根据教师科研项目、各类竞赛活动以及学生的兴趣等,利用各类研究室和实验室,让学生完成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并获得创新学分。

实验教学按形式和内容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四种。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通过感观来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该类实验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和方法的综合训练。

(4)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

学校鼓励在所有实验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开设比例达到实验课程总数(开有附设实验的理论课程数与独立实验课程数之和)的80%以上。

第二条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

实验教学体系应为融合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一体完整的教学体系。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大纲。

1、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与变更

(1)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体系要求,组织专业负者人、课程教师和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认真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格式须统一,实验项目个数应是该课程原则上必须开设的实验项目数。列明实验课程的学时与学分、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内容简介、参考教材、考核方式、实验设备及器材配置、实验项目一览等。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应组织本学科专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汇编。

(3)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未经相应学科专家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者,不得自行使用或更改。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包括新增、更改、删减)实验项目和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查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实验讲义的编写

实验课程必须要配备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应由实验室和教研室相关教师共同讨论确定,要严格执行《青岛科技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或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组织

1、根据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实验教学,由教务处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具体执行。

2、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完成本单位的实验课表的制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实验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由任课教师申请,实验中心主任、主管院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条 实验教学条件配备

1、实验教学分组。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2~3人,专业课实验每组4~6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2、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按每个实验项目应配备实验仪器台套(可交叉使用):基础实验15~60台套;技术(专业)基础实验5~15套;专业实验4~6套;大型仪器设备及系统装置的台套以满足循环要求为准。

3、实验指导教师配备

各类实验课15-20人(半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30-40人(1个标准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

第五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指导教师组成

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中心(实验室)应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2、备课

(1)实验中心(实验室)协同教研室必须认真组织任课(包括实验课)教师进行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2)实验课开课前,实验中心(实验室)、教研室应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状况不好者,一概不得任课。

(3)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练,写出教案并进行调试。正式上课前,实验中心(实验室)协同教研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3、上课

(1)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任课教师要提前至少15分钟到岗,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下课。

(2)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研究,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不得在上课时间批改实验报告或从事其它事情。

(3)教师要注意自身的言传身教作用。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注意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对学生在实验课堂上的主要表现应有一定记录。

(4)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4、实验报告批改

(1)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实验报告批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

(2)实验报告一般应采取百分记分制。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予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3)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4)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由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专人集中保管,保存数量至少每班每个实验项目5份,保管时间至少为三年。

第六条 对学生实验的要求

1、预习实验

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

2、做实验

(1)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2)上课时应遵守学生实验守则,精心操作,注意安全。要认真回答老师提问,虚心接受老师的指导。

(3)实验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准确地记录下实验原始数据,并让指导教师检查、签字。

(4)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恢复到原始状态。经指导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3、撰写实验报告

(1)实验报告要用统一的格式形式撰写

(2)实验报告由封皮及正文组成,要装订成册。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

(3)书写要工整,曲线要画在坐标纸上,要用曲线板绘制。

(4)对实验结果要进行误差分析。

第七条 实验考核

实验教学应根据本门课程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如:笔试、实际操作考核、实验报告累计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应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科学实验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掌握程度,并有利于激励学生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做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

1、实验中心(实验室)、教研室要组织全体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注意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

2、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式管理,包括:

(1)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让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实验项目菜单,使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2)开放实验室,即有条件的实验室对学生实行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3、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教学,并不断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4、积极开发实验CAI课件,丰富实验教学内容。

5、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九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及实验课表,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试讲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项目卡片,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特点,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实验设备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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