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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奖励在推动实验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发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促进实验技术进步和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高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科研水平,依据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
1.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技术开发及新的分析测试方法研制。
2.在实验教学或科研上被采用,并经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实验技术或先进实验装置。
3.在实验教学或科研上被采用,并经过一年以上实践验证,确有较高水平的新开设或改进的实验项目。
4.运用科学管理和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包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维修等),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5.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论文或技术总结。
二 奖励对象
凡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报。在相同条件下,应对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努力发挥现有条件开展技术革新,在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做出贡献,且近两年工作量饱满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予以优先评定。
三 奖励名额和标准
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总名额共设八个,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
一等奖奖金2000元。其标准是实验技术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奖金1000元。其标准是实验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有较大社会效益。
三等奖奖金500元。其标准是实验技术成果主要技术达到国内现有成果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
四 评审程序和原则
1.凡申报奖励的实验科技成果,首先由集体或个人填写申报表,并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含技术报告、图纸、论文、使用单位的意见等),由院(系、部)主任组织有关学科组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实验室管理科汇总,最后经学校实验技术委员会(由学校指定组成)评定由学校批准。
“实验技术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2.同一个实验技术项目只能获一次校级奖励。同一实验技术项目在获本奖后,若又同时获得其它校级奖励,则只能领取其中一种最高奖金额。
3.实验技术成果按科研成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4.申请本奖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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