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我校教育改革,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队伍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我校关于人员编制的核定原则,结合教学实验室的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
—、编制核定范围
1、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从事教学实验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中心;
3、承担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加工等技术工种的实验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
4、 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人员。
二、编制核定原则
1、根据学校规定,按实验技术人员与在校学生比例,核定教学实验技术人员总编制数;
2、各单位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基本编制数,应与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相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承担并完成的实际教学实验工作量(以每年上报教育部的教工三表为依据)、 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含贵重仪器)总价、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等任务进行核定定编;
3、理、工科学院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定编数为基本编制数的20%;
4、考虑实验室情况变化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拟设一定的调节性的编制数,约占各单位的总编制数的10%;
5、为鼓励开放实验室以及提高贵重仪器使用率,拟增加奖励性编制(浮动编制),具体标准为“实验室开放率>30%”及“贵重仪器年使用机时>1600小时”,由使用单位写专项报告,经实验设备处核实后,报人事处审批,由学校予以适当增加奖励编制;
6、按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总编总数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实验技术人员总数,如果突破编制总数,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定编原则,调整上报人事处统一平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三、编制核定办法
各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 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A)
教学实验总工作量(人时数)
A=──────────────×K
人均年工作量定额(人时数)
式中:
(1)教学实验总工作量指各单位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人数×学时数)。
(2)K为定编系数(K=0.5至1.8)。
K取值根据实验的类别和复杂程度确定,基础、技术基础实验K=0.8~1;专业实验K=1.3;综合(设计性)实验为K=1.8; 计算机上机、电教视听类K=0.5。
(3)人均年工作量定额按原国家教委规定,一个学年总教学人时数为64800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可定编为3人,即人均工作量需为21600人时数。
2、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定编数(B)
B=仪器设备总值(含800元以下低值仪器)万元/150万元。
3、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定编数(C)
(1)单价人民币10-2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C=0.1至0.2人。
(2)单价人民币20-5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C=0.2至0.3人。
(3)单价人民币50-10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C=0.3至0.6人。
(4)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台,每台定编C=1人。
(5)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有效时数需达到800小时以上,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上述规定,编制数应酌减。
4、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人员定编数(D)
D=(A+B+C)×20%
5.机动编制(E)
(1)补贴编制
校级(含示范中心)实验中心主任 0.3
基础、技术基础实验室主任 0.2
专业实验室主任 0.1
开放实验室 0.2~0.5(立项)
实验教学改革 0.2(立项)
实验教材编写 0.2~0.4(立项、论证)
(2)流动编制
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部省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等,按学校实验编制总数的1%~2%留用,编制单列。
综上所述,各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综述(S)等于各组成之和,即
S=A+B+C+D+E
四、有关实验技术人员定编的几点说明
1、非从事教学实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占用本系列的定编数,否则将占用编制收回。
2、本系列的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包含技术工人定编数。
3、学校保留机动指标数为总数的4%—5%作为急需和机动调节之用。
4、各单位的人员定编应以任务需要设岗,岗位工作量要满负荷,不足者应及时调整工作量, 不满工作量的要扣减定编数。
五、编制核定程序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情况及设备资产情况、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情况确定本年度编制,编制总数下达到各学院、系(部),由各学院、系(部)参照学校定编方案进行编制数分配,并上报人事处和实验设备处备案。实验教材编写、实验项目改革、自制设备、开放实验室编制有实验设备处、教务处根据完成任务及验收情况进行下达。
该定编办法由人事处、实验设备处、教务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