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严禁将实验室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作者:顾姗姗     来源: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点击:

各相关单位、实验室:

近日,接后勤管理处反映,在一些实验楼的生活垃圾中发现被化学试剂或药品污染过的针管、手套、硅胶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均属于实验室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请各相关单位组织实验室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排查实验室固体废物存贮、处置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尽快落实整改,对随意丢弃实验室固体废物的个人严肃处理。各实验室应当将使用过的枪头、手套、离心管等塑料类废物、碎玻璃及针头等存放在收集箱或利器盒中,好标签、做好相应记录。国资处将在每次危废收集转运中,组织专人收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5月19日

上一条:关于规范管制类化学品采购使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住房保障需求调查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