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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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7    作者:国资处     来源: 国资处     点击: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3】10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规定(修订)》(青科大字〔2017〕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重申以下规定,请务必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观念,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根据目前我校实际使用情况,各单位应重点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因国家有明文规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因此,为规范安全管理,我校已规定由物资供应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通过其他途径(黑市等)购买,并擅自带入实验室。

三、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大,公安部门的管控相当严格,申购手续办理过程繁复,耗时相当长,费用高。因此,为不影响相关教学与科研工作进度,各单位在做相关购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带来的影响。物资供应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均会提前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学院报送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报送,及时通知到相关实验室与教师,以免耽误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并实行专柜保管,并定期检查本单位存量的安全情况。

领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及时登记台账(台账样表详见附件),各使用单位应于每个月10号之前将上一月份的上述台账扫描或电子照片经单位分管领导或指定责任人汇总后报送至我处实验室管理科(9064885@qq.com),纸质版实验室留存备查,台账表格详见附件。

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领用数量,严禁实验室过量存放。对未用完的药品保管人要及时回收至药品储存罐保管,并登记回收台帐。

五、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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