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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8-17  点击:[]

各学院、高密校区、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警钟震耳。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于5月3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3】10号),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通知精神,确保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大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控力度。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化、细化各项管控措施。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运用视频监控、门禁、红外报警等手段,加强危化物品仓库和重点实验室技防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切实做到危险物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四、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室)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务求实效;加大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着重开展危险品仓库的检查维修工作,及时清除漏雨、进水对库存物品的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要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泄漏事故;建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通报重大问题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物品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废弃、改造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各单位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改造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改造施工。

六、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培训,熟练掌握设备的检测使用,及时准确判断实验室生化物安全状况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要加强对参与教学与科研实验活动学生的安全教育,提升防范教育的针对性;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实验活动;加强学生夜间单独实验的管理;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国家管控的335种剧毒药品和33种易制毒药品;剧毒药品和易制毒药品必须由学校指定部门按有关规定采购;鼓励师生员工举报非法违规购买行为,加大严惩违法购买国家管制危险品的行为,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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