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预防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1〕1号)及《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校动物实验及饲养规范如下:
1、学校未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资质,禁止在校内开展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实验与饲养;
2、由于教学及科研的原因必须开展动物实验的学院及教师,须委托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动物实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书,且须将受委托方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与协议书备份留存;
3、学校教师凡需购买实验动物的,必须到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单位购买,教师购买时,需向销售单位索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以及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必须保证“三证”信息齐全且真实有效;
4、针对实验后的活体实验动物、动物尸体、组织等危险废物,购买实验动物的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实验受委托方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分类集中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违规处理、转移实验后的活体实验动物、动物尸体、组织等危险废物;
5、凡在校内普通环境实验室私自饲养动物或开展与实验动物有关的实验的乃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请各学院、研究院(所)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