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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2015-08-25  点击:[]

各学院、高密校区、实验中心(室)、研究所(室):

为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安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厅办发【2013】10号),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学校决定对全校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摸底排查工作,今后学校将对超出使用用量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安排存放,确保师生人身和实验室安全。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暂定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详见附件)。

二、排查时间

本次排查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日。

三、排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安全管理状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各实验室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本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摸底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认真细致地排查到位,确保排查范围全面、不留死角,排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排查工作及时、高质量完成,为今后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实验室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要分批领取,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星期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每种不得超过500克。

(三)加强学习,提高效率,制订应急预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针对性的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排查情况,制订应急预案。

各学院、高密校区、学校直属研究所(使用危化品单位)于9月2日下午4:00前将排查工作小结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摸底排查表》和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交至实验室管理科(1号行政楼113房间)。

联系人:贾建闯  

电话:84022829

电子邮箱:9064885@qq.com

附件: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摸底排查表》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3.《青岛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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