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
二、各高等学校应由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三、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
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理;
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5、制定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专用物品,须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帐和领用。
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管理、供应、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
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
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努力实现本地区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论证工作。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
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他用。建立健全物资的出入库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
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做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他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
十二、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
十三、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加强财会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工作。对各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十四、 加强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选配有政策水平,精通物资业务,又较深厚基础技术知识,有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善于团结并协调各方面工作的“一把手”;要组建一支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稳定,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十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物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健全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