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若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联系人:
朱老师办公电话:0532-88959027); 2.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设备建账及财务核销手续。
上一条:【验收报告】研究生院-博士盲评服务项目SDGP3700000002024020011241_001 下一条:【验收报告】网信办-联通2024年4-6月份出口租用服务SDGP370000000202102010748-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