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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只设置校一级各类物品仓库,原则上不设院(系)级和使用单位的物品仓库。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各类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等应设专人负责,做到认真验收,进出手续完备,健全帐卡记录,定期核对检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 为了加强计划性管理,校内使用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物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费可能,合理确定需用量、贮备量和申请量,并于每月25日填写申请物品计划表,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上报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组织采购与供应。

第五条 凡属计划中的急需、零星和专用物品,均需办理临时申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物资供应部门组织供货。对特殊情况的需求,经物资供应部门批准,亦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条 凡已购回的物品均需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连同实物和发票交保管人员验收入库和建帐,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使用单位办理领用物品手续时,必须持《实验材料经费卡》和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领料单办理。对已领用的物品要按照其分类建立健全账目:如材料及易耗品建立流水账;低值品要建立固定账;工具、量具要建立个人工具量具卡,并且实行凭卡以旧换新。人员调动应按工具、量具卡上的数量验交清楚;损坏器具须经实验室主任核实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丢失工具、量具要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对所用物品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应全面清查一次,要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清理有关账卡记录。

第九条 对通用性较强的物品,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相纸、台灯、拖鞋等日用品,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超出实验材料经费使用范围的,必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后,方可领用、购买、报销。

第十条 凡领用贵重金属等物品,必须指定两人共同管理,限量领取,并做好登记和使用情况记录工作。对已领出暂时不用或有剩余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凡领用危险品(含剧毒品)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备案,方可领取并限量发放。各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对使用全过程严格控制和监督,对于领用、剩余、废物及消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物品要及时退回库房保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及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尤其在学生使用时,教师应详细讲解认真指导保证安全操作,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品和盛放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废渣等有害物质均应协同学校环保部门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污染环境或酿成事故。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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