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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校内各单位对实验室的环境改造工程日渐增多。为了规范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使用,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申报环境改造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能影响我校公用房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不得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和外立面风格及公共部分的统一效果。

第二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标准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设备使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厉行节约。

第三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要符合国家和青岛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章 立项及相关程序

第六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要依据上述申报基本原则,经充分论证后做出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名称、目的、改造内容、技术要求、完成日期、项目负责人等,还应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纸和说明。

第七条 在上述材料准备完毕,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实验设备处立项。

第八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对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进行立项审定。对实验室环境改造的内容涉及到房屋结构的由基建处负责审定;涉及到水、电、气、暖的由后勤处负责审定;涉及到消防安全的由保卫处负责审定。重大项目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工程总经费大于1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总经费小于10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由学校与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所有进入学校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后勤处、保卫处备案,未备案企业不得在校内施工。

第十条 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实验设备处与后勤处联合签发环境改造工程开工证,方可安排施工。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指进行环境改造的校内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及相应的保修服务。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追加环境改造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土建、水、电、气、暖、装饰)要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章操作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管理内容进行全程监督,隐蔽工程要单独申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实验设备处与后勤处负责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保卫处负责对施工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实验设备处组织,审计室、后勤处、教务处、保卫处共同参加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时,施工单位要提交竣工资料。

第十七条 校审计处负责对上述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工程审计。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本规定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 保修期过后,日常维修工作由后勤处承担。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实验室环境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经申报擅自施工的单位,实验设备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原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处理;对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的,由相关技术部门(后勤处、基建处、保卫处等)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造成房屋结构等较大破坏和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各种情况,除赔偿损失外,学校将根据造成损失程度,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两倍及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和后勤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1.《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方案申请表》

2.《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开工证》

3.《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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