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附件1),特通知如下:
1.实验室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国家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附件2)中,学校实验室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特种设备注册
实验室须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自行或委托供货厂商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注册登记证书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的,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3.学院和实验室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类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实验室须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处理,禁止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
5.请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清单》(附件3)内容详实填写,气体钢瓶未办理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一栏不用填写,特种设备清单以二级部门为单位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版企业微信发送给实验室安全技术科高雷老师。6月30日之后实验室添加新的特种设备的应在一周之内填报《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清单》将电子版企业微信发送给实验室安全技术科高雷老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现场进行使用登记。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2:《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3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清单》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