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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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作者:顾姗姗     来源:     点击:

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义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内容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陈克正校长已于2020年7月20日与院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签订期限为四年(2020.1.1—2023.12.31)。请相关单位按照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杜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成立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单位)须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师生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工作。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党政负责人担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实验教学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等组成。

三、建立和完善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学院(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体系,各实验室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不留死角,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落实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学院(单位)应与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及每位使用实验室的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通过签订责任书,督促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实验相关防范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

请相关学院(单位)在3月19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在本单位网站积极宣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于3月底前对各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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