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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2013-04-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青岛科技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捐赠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仪器设备采购范围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共10类。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学校某些特定情况的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厉行节约,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实验设备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能执行。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上级投资建设项目等)根据立项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建设项目执行表》,不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包括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填写《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所需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经费预算和执行时间等。采购申请表(执行表)由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实验设备处。

第九条 采购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不属于建设项目立项的仪器设备购置,要由经费主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做出初步批复,批复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及补充建议。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将采购申请表(执行表)收集汇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有设备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要时学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十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实验设备处批准后列入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三章 采购的方式与确定原则

第十三条 列入采购计划的申请,由实验设备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政府招标采购(包括委托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政府招标采购: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学校招标采购:学校通过报刊或网络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学校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特定的供应商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采购: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购置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省、校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或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政府招标采购(包括委托招标采购)或学校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或定向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产品替代的;

2.根据需要认定在一定时期内,需向原供应商实行延续采购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范围内,有补充合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仪器设备需求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需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测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国家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列入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或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招标采购,由实验设备处协助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由实验设备处与招标办共同组织,成立5人以上单数人组成的临时评标委员会(含主管部门成员、项目单位成员、校内外专家,其中项目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专家评委在正式开标以前由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非特殊原因不能变动。整个招标过程由校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办)委派一名监标人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具体程序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包括1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由实验设备处针对采购项目拟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实验设备处邀请部分专家进行前期调研(重点了解仪器设备的价格,来源、同类商品的可比性及典型用户使用效果情况),并组织临时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书面承诺,评标委员会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校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办)委派一人组成监督小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由实验设备处与采购单位负责人(代表)共同参与拟定询价方式、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采用一次报价制,供应商报出价格后不得更改,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对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采购完毕写出书面报告,采购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中要严格采购程序,除对设备的技术指标与价格达成明确协议外,还应对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运费担负、安装调试、保修期、供货期限等达成明确协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青岛科技大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才能生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按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该投标单位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一式三份,财务处(国资办)、实验设备处、采购单位各保留一份。单台件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以后,采购单位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五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九条 建立验收与质量保证制度。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开箱验收调试,安装调试工作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批量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其他签订经济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订经济合同的小额零星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安装调试工作应准确作好验收记录,形成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由验收小组组长与设备主管技术人员签字,报实验设备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仪器设备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六章 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包括各单位经办人员与实验设备处专职人员)要认真学习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在采购谈判中要维护学校权益,在保证设备性能与质量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取得优惠价格。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和更改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4.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学校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合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学校采购部门和工作人员、采购单位违规串通的;

4.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实施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建设项目执行表》

附件2:《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附件3:《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附件4:《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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