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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3-04-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学校的一切设备器材,教职员工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率先垂范为学生做出榜样。各学院(系)和实验室都要加强物资的管理、保管和使用工作,制定出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物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要根据具体情节和损失物资的性质、价值以及本人的态度表现和认识程度,进行区别对待,责令有关责任者赔偿损失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的处理结论及书面材料,应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存档,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除赔偿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使之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杜绝事故的再发生。
第五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敢于对一切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等不良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应大力予以推广宣传。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者;
3.尚未熟练掌握技术、仪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以及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者;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者;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者;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器材损失者,经过技术鉴别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以不予赔偿;
1.由于试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者;
2.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濒临破损,而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者;
3.经过批准,初次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技术以及从事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者;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导致意外损失者。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原因,认识态度较好者;
4.对经常需要清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百元以内者。
5.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第九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但对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轻微的,可免予检讨。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蓄意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患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检讨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与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折价赔偿;
1.对损坏单价在500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的仪器设备,如录音机、照相机及主要部件、电风扇、电吹风、秒表、维修工具量具等,应折旧计价赔偿;丢失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对损坏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和精度鉴定费;丢失按折旧计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15年;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1);视事后态度、认识及损坏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按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理。凡发生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应保持好现场报实验设备处及保卫部门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数额的审批权限,要按照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分别由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及学校分级负责审批。其具体分工范围是:总值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审批;200元至500元者,由实验室提出意见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批;500元至10000元者,由院(系)提出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审批;10000元以上者由实验设备处、国有资产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凡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者,一律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上述处理程序确定处理的赔偿事故,要一律将处理结果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实验设备处在复审赔偿事故中若发现有出入者,有权提出更正处理意见。各类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并按原物经费归口管理办法转账,以用于设备器材的维修及补充购置。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若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核实证明,报请审批单位批准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催缴,计财处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赔偿执行情况,每学期要全面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仍无辜拖延不交者,可采取行政措施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赔偿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若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长批准,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待缴赔偿费。

上一条: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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