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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013-04-11  点击:[]

随着科研事业的蓬勃发展,学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从事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承担了大量横向和纵向的各类科研项目,因而时常发生乱拉、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严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以及妨碍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现象。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承担本校本、专科生实验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属租用范围,若因教学需要而借用其他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批准,否则一律按租用教学仪器设备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除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外,校内一切科研工作均在办法之列。
第三条 租用仪器设备必须履行租用手续,注明归还日期,预付租金,双方仔细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并记录在案,归还时检查有无损坏、破损等情况。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租金计算方法如下:
机电类:
购置期限在20年以内的:设备原值×5%×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20年以上的:设备原值×3%×天数/240
仪器仪表电子类:
购置期限在10年以内的:设备原值×10%×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10年以上的:设备原值×5%×天数/240
计算机类:
购置期限在5年以内的:设备原值×20%×天数/240
购置期限在5年以上的:设备原值×10%×天数/240
第五条 租用人承担仪器设备租用期间的使用维修和损坏维修费用。
第六条 租用期间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由租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玻璃仪器和化学药品原则上不属本规定范围,但若因急需或暂时领取不到者,可按转账手续按原价支付转账支票。
第八条 各实验室于每月底汇总结算租金收入,将收到的校内转账支票送交实验室管理科转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类别
分配
租 用 设 备 收 益
内容
50%为实验室的仪器维修费
50%为实验室的发展基金与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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