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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2013-04-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具有诸多与课堂教学不同的独特功能和特点,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中互相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重要方面,实验室与课堂都是教学的重要阵地,实验技术人员与教师同样都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重在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以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技和科学方法进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30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六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考试(含考查)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不靠不及格必须重修。实验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考核。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各学院按教务处要求,将所办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全部纳入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内。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各年度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相关实验室开展当年度实验教学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应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安排,并将实验课程名称、学时、开课时间、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组织与安排。
第九条 实验课程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学院和实验室(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验课的开放性教学。
第十条 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审查核准后,教务处下达教学计划任务书,并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安排执行。经批准同意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
第十一条 凡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课程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本实验课程简介及基本要求;
2.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技能
3.实验项目内容及学时分配,明确各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4.完成实验项目要求所需的主要仪器设备、实验类型、开设要求;
5.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实验报告及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由学院、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依据专业培养计划中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制定(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和实验设备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开设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的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地实验教学和技术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管理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学院和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认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填写《实验安排表》,在开学后二周内报教务处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中心)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严格按照课表执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改变教学进度。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和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
1.实验项目名称、首开年月、时数、开设要求、目的与要求;
2.实验面向的对象、对应的课程;
3.实验项目卡(完成实验内容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消耗预算等);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强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性性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和实验安排表,实验(中心)室应在实验教学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室内应张贴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大纲和实验项目内容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基础实验按1套(组)/人,技术基础实验1套(组)/3~4人,专业实验1套(组)/4~6人配置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操作。指导教师按1人/15~20名学生标准配备。要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满足正常使用。自制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实验教学使用。
3.要加强对贵重药品和器材、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等的管理和使用,领、用、发放要登记,落实责任人,防止浪费和流失。“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五章 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际操作、实验习惯和综合实验能力,将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纳入总分,记入考试成绩册中。
2.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将考试,考查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本门课总学时中所占的比重的情况,分别按10~25%的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的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及其以上或实验习惯为零分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和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考试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学院并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选派精通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预做实验和试讲,并写出实验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运用现代新科技和教育手段,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学术、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早退和缺课。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服从安排,着装符合实验要求,自觉维护和遵守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或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和保持实验室环境,实验结束后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清扫实验室卫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有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器件、工具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知识、兴趣、特长、爱好,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规程
1.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安排表进行。
2.实验课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实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课。
3.每次实验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作和试讲,要认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实验前必须预习,没有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4.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5.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目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能正确的回答教师的问题。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要包办代替,要巡回视察具体指导。
6.学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7.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态度、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及实验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实验课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8.指导教师在每一轮实验课结束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9.每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1.评价实验教学质量,应着重从以下诸方面考核学生:基本仪器的正确使用;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熟练程度;独立操作能力及水平;独立排除故障的能力;观察、分析与解释实验现象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自拟实验步骤、自选仪器设备材料的独立工作能力;实验结果的判断、分析及讨论能力;实验报告的撰写与文字表述能力等。
2.建立实验教学的全面评估制度。结合课程建设与评估,全面对实验课程进行评估。根据目标和任务要求,对人、财、物等主观和客观状况,由教、学和用人部门三方进行多类型、多层次、多渠道的测证,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实验教学建设与改革方案,推动实验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3.实验教学的文件管理。主要项目应包括:有关人才培养计划;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包含课程名称,面向专业年级,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是必做或选做,实验学时数,有关实验项目的意义和具体教学要求,实验组数及每级学生人数,所需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消耗定额,注意事项等);典型教案(指导教师预做的实验报告);抽样收存历届学生所做具有代表性的实验项目概况(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和解决办法以及学生的实验报告);考试试题和抽样试卷;考查及考试成绩统计;实验开出率;有关实验教学总结资料等。
4.实验课课程建设的申报审批程序;实验教学应根据课程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手段,增开实验项目等。但须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减少随意性。
(1)增减实验学时数:无论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或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需要增减实验学时时,均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提供增减的依据和计划增减的内容、项目、学时以及增减时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现有条件与需配备方案、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等,经学院论证认可后报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新开设的课程需要安排一定学时的实验课时,其申报审批程序同上。
(3)在不增加实验项目和学时的前提下需要更新实验内容时(但不需增添新的设备)经教研室(实验室)提出报告,由学院审批即可,所需经费从原计划拨到学院的实验经费中调配使用,所批报告交实验设备处备案。
(4)单独开设实验课:由教研室(实验室)提出单独设课的报告(内容包括:现在开设实验的学时、项目、分组条件、实验教材及其他教学文件的情况,单独设课的依据,简要的补充条件,预期达到的目标,实验教学大纲等),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5)列入课程评估中的重点实验课建设: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改革方案,经论证由学校批准投资专项建设。有关实验室(教研室)要根据总的建设要求提出更新或新添实验项目、内容、实验教学大纲、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预期目标等方案,经过详细论证由学院核准后,报转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审批。
(6)前述各项课程建设措施完成后,各有关实验室(教研室)均应提交专项实施结果汇报。其内容包括:任务、经费、人员、实施结果、经费使用和达标情况等,由各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后,将汇报与验收报告交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九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围绕 “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实验课程体系的构建、改革与创新;
2. 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
4.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讲义)的编写;
5.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 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8. 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与考核;
9. 实验教学资料(档案)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院及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研究计划和目标,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综合研究。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对优秀成果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奖。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奖与教学效果奖同等对待
第十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各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实验设备处的职责
1.从总的管理目标出发,全面关注教学质量的提高,既关注课堂教学,也关注实验教学。
2.统筹安排实验课程的设置,在组织全校性修订、调整人才培养计划中,注意实验教学时数的合理确定,并保持应有的科学比例,需要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由教务处统一排定。
3.督促检查并审查各学院、各实验室编写的实验教学计划。根据教学任务掌握实验经费分配比例,搞好宏观控制。
4.有计划地组织有关教师深入到实验室听实验课,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工作,抽查实验教学的考查与考试。写出分析总结材料,向校领导汇报。并与各学院互通情况,协同搞好管理。
5.依据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学时数和实验室上报的实验教学计划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
6.积极支持开放实验室,协调和组织学生竞赛、科技创新等工作。
7.拟定实验教学方面的管理条例、制度等。
8.定期组织实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实验教学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职责
1.组织制定专人才的培养计划及实验能力的培养要求。督促检查并审定各教研室或实验室拟定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
2.审查实验室的年度或学期“实验课程安排计划”,形成本院 “实验教学计划”,并于上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前一周送交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审批本院实验课程建设的申报计划并组织论证和验收工作;审查、聘任实验课的教师工作。
3.学院院长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院长,均应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映,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4.依据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将学校下拨的实验教学经费指标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教学文件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室要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目标的要求,制定课程实验课程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项目卡片,选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
3.必须在上学期末,最迟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出下学期的“实验安排表”(包括周次、星期几、节次、实验项目名称、学生专业、年级、班次、学生分组及组人数、指导教师姓名、准备人姓名等),报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备案。
4.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计划进行实验教学,要精心组织好实验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实验教学方面的准备,人员和物资准备,特别是实验前要维修好所有的仪器设备)。
5.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好新上实验课教师进行试讲,经常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7.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为学生的科技创新提供园地。
第四十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除应规范地遵守上述有关规章制度和职责范外,尚须认真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工作,应熟悉和掌握仪器的性能,能熟练地操作,排除可能发生的故障。上实验课前,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实验课前的准备工作。
2.实验指导教师应研究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开发学生的智能,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技能。主持实验课的考查、考试,做好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工作。
3.实验技术人员除应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外,还应着重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提高,开发新的实验技术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进行新实验仪器设备的调试和研制以及实验仪器的维修、保养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实验课前,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应把需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调试到完好状态,以保证各项技术数据的重现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4.实验课教学应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室、讲师、工程师承担,也可由助教、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担任。凡参加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预先做好实验,取得实验数据和曲线,能正确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并撰写指导实验的具体方案和实验报告及实验室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条例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实验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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