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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2017-03-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验室安全规定、化学危险品管理使用条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所)。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保卫处,采取定期检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尽快予以通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各单位搞好整改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属校、院(部)二级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部)、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在组织和管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确定一名领导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确定每个实验室的消防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消防工作。

(二)各单位实验室类型众多、情况各异,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实验操作规程。在保卫处指导下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经常组织教师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养其报警、自防、自我逃生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三)按消防要求配置相应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并便于取用。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启动消防预案,同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扑救,疏散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实验室消防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切实加强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防火措施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室的消防安全。

各实验室防火负责人负责保管本室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实验室周围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可用。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电气、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十不准”即:不准吸烟;不准乱放杂物;不准实验时人员脱岗;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违章使用电热器;不准违章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不准违规存放易燃药品、物品;不准做饭、住宿。

(二)实验人员必须熟知“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逃生。

(三)所有参加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要随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电路、水、气及管道等设施有无损坏和异常现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实验课程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科研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预定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

(五)实验严禁使用和擅自动用明火;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实验室。

确需动用明火的实验,或实验室内需要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或维修的,事先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六)实验室的建设、改扩建、装修,内部水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空调的安装,首先应考虑安全和节能环保,必须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管理规定》,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须经保卫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改造后图纸交后勤处备案。

实验室内部改造及维修和消防器材增补费用,教学实验室由教学经费支出,科研实验室由各自科研经费支出或由学校其他经费支出。

(七)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包括承揽外单位科研任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严格领取手续,及时登记,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不得超量领取,并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使用、回收制度,必须严格按性质与类别贴标签,不准混存混放,特别对有毒物品要集中存放或指定两人以上保管。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八) 严格执行《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废液、试剂瓶、包装物等)和剩余的药品、试剂等,严禁随意抛弃和往下水道里倾倒,应贴好标签并按照物性和类别进行分类存放,由学校集中回收,统一按国家规定处理。

(九)实验室所用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应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氢、氧、乙炔钢瓶不能混放一起。使用放射性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放射防护规定。

(十)使用的大功率电加热器等用电设备,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做到人走断电;恒温箱、电冰箱内禁止存放互相抵触的物品和闪点低的易燃液体。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十二)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活动。

(十三)实验结束后,应对各种实验器具、设备和物品进行整理,打扫室内卫生,并进行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清除易燃物,切断气源、电源和火源,关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无人现场监护的;

(二)学生在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做实验的,或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擅离职守的;

(三)在实验室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或携带火源、火种进入实验室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引起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改建、扩建、搭建实验室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该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消防安全整改通知由保卫处下达;处罚条例按《青岛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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