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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规定

2013-04-11  点击:[]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名牌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涉及到的实验室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二、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中心)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实验室的管理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三、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3+1”的实验室平台建设,构建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模式。从学校实际出发,以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注重规模效益。

四、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基础实验室(中心)按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

2.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中心)按学科或专业设置。

3.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试验中心。

5.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在独立建制。

6.因实验室规模萎缩,导致教学、科研任务不满,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所属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7.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过论证并报学校批准。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实验室(中心),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或每学年接纳10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年实验教学工作量≥38880人时。

(2)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中心),每学年应接纳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本、专科生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人时,并承担研究生培养与科研任务。

(3)科研实验室要有较饱满的科研、科技开发项目和经费。

2.具有与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在用仪器设备数量、配套齐全。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队伍,一般不少于3人。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

5.有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学校批准的新建实验室可作为“筹建实验室”开始建设。筹建期满,由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时,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编制。若达不到预期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撤消或重新申请继续建设的处理。

六、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学校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设置一批校、院级的实验中心,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形成规模效益,为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2.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实验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报学校批准。

科研实验室的建立,由学院(研究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实验设备处会同科技处、学科办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学校批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3.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学院(研究所)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设备处报人事处备案,并会同国有资产办公室对其所属房屋及仪器设备进行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实验设备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4.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研究所)提名,实验设备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实验室设主任一人,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职能差异,可增设副主任一至二人。要选择政治觉悟高,热爱实验室工作,能在实验室长期工作且有一定实验教学科研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规模较大的教学实验室(中心)的主任应由具有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七、对已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可以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和经费项目账户(卡)。

八、为便于内部管理,对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但在资产管理、人员定编、经费分配等方面,分室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九、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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