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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3-04-1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努力把实验室建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任务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投资发挥最大效益。要明确建设目标,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提高装备水平。要加强实验室的综合配套建设,使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使实验室充分发挥作用。对于通用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互通有无、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独立建制的行政管理单位。实验室的建制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类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均要按照学校的统一制度实行管理,中外合资建设的实验室,要按协议加强中方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实验室在校、院(系)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咨询和决策。

第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且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因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处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资料,完善实验仪器装备和教学用软件建设,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努力承担科研任务。要努力钻研和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保障体系和工作环境,使各项科学实验工作顺利地、高效率地、高水平地进行。

第十条 要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给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对外承担测试、鉴定、试验、加工、技术开发等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促进实验室工作与社会经济建设工作的联系,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学生能受到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的锻炼,国家财产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安全和健康保护能有落实的措施,实验室能有文明的面貌。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在传授基本实验理论的基础上,强化学生的智能培养,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实验室要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并按计划开好实验课,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对实验教学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五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努力为学生开放实验室,增强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时,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和改革,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他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接纳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立题,主动承担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开发、生产及对外服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利用,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新的仪器设备、元件、材料和试剂等,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的产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小批量或产业化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立足本校面向社会,逐步开展社会服务业务,承接化验、分析、测量、计量、实验、计算、检修和计划外实验教学等工作。实验室对外承接的社会任务,均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统一结算,健全收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第六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实验设备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

3.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投资方向,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置、论证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健全设备物资帐册和统计表,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并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5.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及考核、奖惩、晋升等工作。

6.主管实验室的技术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好物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以院(系)管实验室为主的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即:校一级管理的实验室(中心),院、(系)二级管理的实验室(中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基础教学实验室(中心)的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64800人时数;专业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而设立(有条件的院、系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计算。科研实验室要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省市级或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较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声要小于70dB。

3.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职职称人员占20%以上。

5.有可行性的论证报告。

6.有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有关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实验设备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科办、人事处等部门审核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研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上述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设置一批校、院(系)一级的实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形成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教育部任命。校级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提名,学校直接聘任。院(系)级实验室主任(包括基础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提出名单,实验设备处、教务处、人事处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

根据各实验室的规模和职能差异,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要选择政治觉悟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校级、基础及专业基础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系)各实验室的工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的发展,院(系)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七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要按照学校发展要求及教学改革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注意任务、队伍、装备、房屋、管理、运行费用等的综合因素。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从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挖掘和发挥现有设备潜力和人力资源,做到物尽其能,人尽其力。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积压或浪费。对于论证不周,把关不严,造成采购的仪器设备积压浪费或损失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购置、领用、管理、奖惩、赔偿、功能开发等均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方法》等制度执行。要确保全校实验仪器设备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资源的合理搭配和共享。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第三十五条 校内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由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校管设备原则上只限在原实验室由操作者使用,也可根据用户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开展上机培训,合格者发给操作证。

校外单位借用,须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并交纳租金,办理借用手续。校管设备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

校内多余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验室填报调拨单,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验设备处审查,并报校长审批后,由实验设备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凡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确无修复和使用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报废单提出报废申请,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国资办办理报废。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仪器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校长审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实验室不得擅自拆改或处理。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设备经费。

第三十七条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而使设备遭受损失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或行政纪律处分,并需要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维修与扩建工作,由各实验室须提出申请和论证意见,经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查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较大型工程项目须经校长批准。具体措施参照学校《实验室维修改造、水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做到帐目清楚,流向明确,合理使用,专人负责,具体管理按照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及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兼职和专职并举的体制。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带领下,认真搞好各项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根据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和研究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效益;

4.领导本室工作人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晋升的评议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职责主要是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些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聘任制,采用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考绩为主,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校、院(系)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积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去做实验室工作,不要轻易调动,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室管理的专门人才,大力提高实验的科学水平。

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变迁,均应征得实验室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处确定,方可办理调动手续。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须经校长批准。

第九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人员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声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聘任制,采用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考绩为主,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校、院(系)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积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去做实验室工作,不要轻易调动,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室管理的专门人才,大力提高实验的科学水平。

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变迁,均应征得实验室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处确定,方可办理调动手续。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须经校长批准。

第九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人员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声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聘任制,采用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考绩为主,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校、院(系)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积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去做实验室工作,不要轻易调动,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室管理的专门人才,大力提高实验的科学水平。

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变迁,均应征得实验室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处确定,方可办理调动手续。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须经校长批准。

第九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人员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声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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